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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  发布时间:2014-10-15


一、实施机关
国家林业局。
二、承办机构
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。
三、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》;
2、《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林护发〔2001〕551号)。
四、条件
(一)申请条件
因科学研究、人工培育、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。
(二)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
1、《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》(见附表5);
2、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;
3、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;
4、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,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、数量、期限、地点、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;
5、用于人工培育的,提交培育基地(场)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、培植基地(场)规模、技术力量、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;用于科学研究、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,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、科研合作协议及相关背景资料。
五、数量
有数量限制。不得危害野生植物种群发展。
六、程序
(一)申请人经采集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其采集申请表签署意见后,向采集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;
(二)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;
(三)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、检验、检测、检疫、鉴定和专家评审;
(四)审查合格的,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,并向申请人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;审查不合格的,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,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。
七、期限
20日内,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。
八、收费标准和依据
不收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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